我曾经再立慷兄的文章里发表过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,然而今天当我再次看到这篇文章时,我内心的良心终于冒现了,我必须对我之前看法的幼稚和无知向大家道歉。现在我要在这里反驳以上 不中 这条粉肠写的以下这篇文章。
首先,我非常的同情和怜悯所有被抢劫的,被惯犯殴打砍杀以至奸淫的人,因遇劫而成植物人、甚至一命呜呼的人与他们的家属。真的,非常的同情。可是同情是同情,当匪徒还是嫌疑犯,还未被足够的证据被法庭判罪时,警察不能够滥用私暴。原因何在?因为如果你允许他大人了,我想请问你 杀人的嫌疑犯应该打到什么程度?醉酒驾车的嫌疑犯又该打到什么程度?偷东西的嫌疑犯又如何呢?那一条线和准则是如何定的呢 ?所以一定不能打。既然他们还是嫌疑犯,就明显的他们还受法律保护,为什么我说这一点,很重要的原因是 你 和 我 分分钟都有可能成为 “嫌疑犯”,虽然我们并没有犯法。如果我们默许了警方在对于嫌犯还没有定罪之前就可以滥用私刑,我真的怕会有报应。而且官字两个口,虽然你说他是涉及马印两地劫案的嫌疑犯,谁证明啊?你啊?就好像有一天你不小心得罪警察(比如你骂他 Rasuah) 他不爽你,然后扣留你回去,然后K 你。然后又不小心把被 K你 的短片放上 youtube. 然后他们就会说你是强奸犯了。然后公众就会骂你“抵打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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横眉冷批:勿泥法而不明于理 2006/09/26 11:47:28 ●不中
上个月尾,某电视台播出3名警员殴打2名嫌疑犯的片段后,一些人权组织成员纷纷抗议,他们认为警方不该运用暴力来对待嫌疑犯。
但马华公共投诉组却力挺这3名警员,该组声言如这3名警员受到起诉,公共投诉组将派出律师为他们辩护,而被嫌疑犯抢劫的事主末嘉哈里也出面声援这3名警员,希望他们不会受到纪律对付。
新任警察总长慕沙哈山在走马上任的第一天,就表示感谢马华公共投诉组与华社通情达理,声援这3 名警员。
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
我们应该怎样来看待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呢?不可把法律操在自己手中,抑或可伸缩性看待以暴易暴行为?
《齐东野语》“义绝合离”篇中有句话说:“泥法而不明于理,不可以言法。”泥法者,事事拘泥于法也,是为“死法”,不知法律不外人情之理也,即不明于理之谓。
很多时候,人权组织的表现就是泥法而不明于理,他们事事必须依法,处处讲法。但若按他们所讲的“法”办事,这“法”往往成了保护作奸犯科者,放任他们为害良民。
以一个颇常见的例子来说,警方会把恶名昭彰的流氓地痞扣押,尽管地方上的商人与居民投报这些流氓地痞勒索金钱、吃霸王餐,但却没有人敢上庭作证,警方也了解商民的苦衷,于是惟有不断向法庭申请延长扣留令,到了不能再延长扣留令时就释放他们。
由于这些流氓地痞死性不改,一出来之后就鱼肉商民、欺压善良,这样十天八天之后,警方又扣押他们,又再不断申请延长扣留令。所以,这流氓地痞在一年之中,只有二三十天在外头,其他时间则收押在扣留所,若纯论人权,警方当然理亏,但却有效地保护了商人与民众。所以,地方上的商民绝不会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这种扣押行动,反之他们都赞同警方把流氓地痞收押起来。因此,我们必须了解警方不得不做出一些不合人权,甚至不合于法,但却合于理的事,此即勿泥于法而不明于理,在这种情况下,理更重于法吧?
嫌犯涉及马印两地劫案
说回那2名给警员殴打的嫌疑犯,据说他们在印尼和大马之间两头跑,在印尼抢劫偷盗一段时间后就逃到大马来避风头,顺便在此抢劫偷盗,过了一段时间又逃回印尼干案。使两国警方大感棘手,也因此受尽了人民的责骂,说警方无能,现在侥幸把他们抓到,虽尚未给法庭判罪,且到时也不知有无足够证据可把他们绳之于法,但警方人员却已确知他们是无恶不作之惯犯,又因他们给人民责为无能,于是警员愤而出手教训他们,此所谓遇桀纣而动干戈也,如若必须按人权组织的标准,要以礼相待,岂非遇桀纣而兴礼乐乎?如此泥于法而能把治安管好,天下未有之事也。
实际上,我们更应该为那些被抢劫的,被惯犯殴打砍杀以至奸淫的人想想,也必须为因遇劫而成植物人、甚至一命呜呼的人与他们的家属想想,他们的遭遇才是我们要同情的,他们的人权才是要优先考虑的。法律就是用来保护这些被劫、奸淫、成了植物人或死亡者,并不是用来保护为非作歹者的“人权”。
警方以至民众殴打尚未定罪,惟实际上已罪无可逭者,纵使于法不合,但却合于理,那些一味讲究人权者请勿泥法而不明于理,至少也不要出面责骂警员或民众“把法律操在自己手中”,不要公然偏帮为非作歹者,以免助纣为虐而不自知。
康仔,你明白就好罗。何必道歉同讲自己的意见幼稚无知呢?大家交流吧了。
话事话,点解你会“无啦啦” “知错”的?
参加隆雪华青的好处就在这里!经过同志们的“洗刷”,无知都会变“愤青”啦!